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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5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蒙玉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3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微型火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2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得之微型火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前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2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該案扣案之微型火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鑑驗鑑定,查驗結果為「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線方式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8日刑理字第113615223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5頁),是扣案物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槍砲,而為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例第4條、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