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明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50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明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
年3月19日死亡,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150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資料查詢、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鑑定結果如附表之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16日刑理字第114603443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無訛,爰依法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4,雖經附表所示之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然已於送鑑驗時經試射擊發致其剩餘之彈殼結構已不完整而喪失子彈外觀及功能,業已不具違禁物之性質,無從諭知沒收,故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扣案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非制式手槍,由仿TAURUS廠PT 911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非制式子彈 6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非制式子彈 3顆 已試射 4 制式子彈 1顆 研判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已試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