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6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21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16、

117、118、119、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志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4年4月7日釋放出所,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

16、117、118、119、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12年7月17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下稱另案),

迭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9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14年4月7日釋放出所;又於109年8月17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前為警查獲(下稱本案),然本案係在另案之觀察勒戒程序前所犯,是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應為另案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而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16、11

7、118、119、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114年4月7日新戒所輔字第11405002060號函暨所附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釋放通知在卷可參(見113年度戒執一字第58號卷第37至43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分析後,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7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247號卷第141頁)。另盛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毛重0.171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7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號)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