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3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鳳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80號),本文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開鋒武士刀貳把,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鳳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於卷可憑。而扣案之開鋒武士刀2把,為扣案之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則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檢驗工作報告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