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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7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淑萍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淑萍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95、604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406號為不起訴處分及簽結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該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除附表二編號3部分,經本院核閱卷宗,應為吸食器1組,聲請書誤載為吸食器2組,故此部分應予更正外,有上開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一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佐,應予准許。

四、至卷內尚有扣得毒品安非他命23包及玻璃球1個,然既未在檢察官聲請範圍,且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函詢,再於同年12月16日函催(有卷附函文可憑),迄未獲函復或表示意見,自應由其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附表一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海洛因10包(含袋總重8.38公克) 一、檢體編號:C0000000-0 ⑴檢體外觀:米白色粉塊8包_112DH-265 ⑵毛重:5.3431公克(含8個塑膠袋及8張標籤重) ⑶淨重:3.3559公克 ⑷取樣量:0.0050公克 ⑸驗餘量:3.3509公克 ⑹結果判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二、檢體編號:C0000000-0 ⑴檢體外觀:米白色粉末1包_112DH-265 ⑵毛重:1.101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⑶淨重:0.8550公克 ⑷取樣量:0.0050公克 ⑸驗餘量:0.8500公克 ⑹結果判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三、檢體編號:C0000000-0 ⑴檢體外觀:白色粉末1包_112DH-265 ⑵毛重:2.2317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⑶淨重:2.0024公克 ⑷取樣量:0.4983公克 ⑸驗餘量:1.5041公克 ⑹結果判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2年度毒偵字第3795號卷第101頁)、對照表(毒品編號:112DH-265)(112年度毒偵字第3795號卷第49頁) 2 安非他命10包(含袋總重11.18公克) 一、檢體編號:C0000000-0 ⑴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0包_112DH-265 ⑵毛重:11.2040公克(含10個塑膠袋及10張標籤重) ⑶淨重:8.9883公克 ⑷取樣量:0.0050公克 ⑸驗餘量:8.9833公克 ⑹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12年度毒偵字第3795號卷第10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112DH-265)(112年度毒偵字第3795號卷第49頁) 3 毒品海洛因14包(總毛重14.01公克) 送驗粉塊檢品14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0.14公克(驗餘淨重10.09公克,空包裝總重4.16公克),純度21.27%,純質淨重2.1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3440號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6042號 第127頁)附表二編號 扣案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證據(卷頁出處) 1 注射針筒9支 被告供述(112年度毒偵字第3795號卷第24至25頁、第121頁;112年度毒偵字第6042號卷第19頁、第90頁) 2 注射針筒7支 3 吸食器1組 4 夾鏈袋1包 5 電子磅秤1個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