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8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秦湘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湘媫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武士刀1支,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㈡又上開案件查扣之武士刀1支,經送鑑定後,鑑定結果認屬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19日桃警保字第1130009421號函暨檢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誤,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