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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7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8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文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6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68號、第56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編號二第3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應屬誤載,應予更正),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6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然因被告前因頸椎損傷引發慢性呼吸衰竭及全身四肢癱瘓,須仰賴呼吸器,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24小時由專人照護,且經新永和醫院胸腔科、復健科主治醫師認定其所罹上述疾病應屬永遠無法回復自理生活,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以114年度毒聲字第310號裁定准許免予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在案,復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68號、第56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述案件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前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如附表所示

之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白色透明結晶共2包取1檢驗: ⑴驗前總淨重約:4.391公克 ⑵使用量:0.007公克 ⑶驗餘總毛重約:4.703公克 ⑷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卷第191頁)、對照表(毒品編號:113FF-050)(113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卷第77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 ◎白色透明結晶共5包取1檢驗: ⑴驗前總淨重約:11.269公克 ⑵使用量:0.004公克 ⑶驗餘總毛重約:12.176公克 ⑷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1813號卷第15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13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1813號卷第57頁)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