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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7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燕廣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5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貳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燕廣政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2只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規定甚明。準此,上開所列刀械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12年度偵字第2251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

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乙節,有私運夾藏未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1年1月5日桃警保字第1100097443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識工作紀錄相片可佐,堪認前開手指虎2只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刀械,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