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昇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50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昇耀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04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04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後,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1 非制式長槍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139294號鑑定書暨影像6張(114年度偵字第15044號卷第23至24頁) 送驗鋼管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