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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4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薇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薇臻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479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緩起訴已期滿,惟該案扣案之手指虎1只,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要件,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上開所列刀械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以112年度速偵字第479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鑑驗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

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2年12月29日桃警保字第1120158094號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手指虎1只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刀械,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