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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8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耀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699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耀文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6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葉耀文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69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699號卷第23、29至33、43頁)。而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4年度毒偵字第1699號 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699號第23頁): 檢體編號:DE000-0000 檢體外觀:吸食器具1組 結果:經以甲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