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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8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逸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38號、113年度偵字第32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壹支(編號:桃鑑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逸鵬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0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模擬槍1支(編號:桃鑑0000000000號),為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模擬槍1支(編號:桃鑑0000000000號),經檢驗結果為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0月25日桃警保字第1120128728號函在卷可佐(見偵字第21頁正反面),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