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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4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嘉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51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嘉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4月1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513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7月23日確定,並於114年7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疑似手指虎金屬物品1個,係被告所有,且經送鑑驗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而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疑似手指虎金屬物品1個屬被告所有,經送鑑驗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而為違禁物等情,有被告警詢、偵訊之自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1月13日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2月5日函暨函附刀械鑑驗登記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月22日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參(見113偵15138號卷第7至1

1、27至31、35至37、39至41、43至47、69至71、79至90頁)。又被告該案涉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1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5138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7月23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630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4年7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3偵15138號卷第101至103、113、115頁;本院卷第13頁),復經本院核閱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而依卷附資料,檢察官並未另查有其他犯罪嫌疑與扣案如附表所示疑似手指虎金屬物品1個有關而予以追訴,尚無作為認定其他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准許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並無不宜。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疑似手指虎金屬物品1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疑似手指虎金屬物品 1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月2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3偵15138號卷第47頁)。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