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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7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正奎

籍設桃園市○○區○○路0段○○巷0弄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正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0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1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686號及114年度毒偵字第4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檢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揭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物,經鑑定後檢出如附表「

鑑定結果」欄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附表「鑑定書」欄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另盛裝附表編號4、編號6、編號7、編號8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固檢出如

附表「鑑定結果」欄編號1至編號3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有附表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鑑定書可憑,惟其純質淨重均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法定標準以上,且依卷內事證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即使認定被告持有前揭第三級毒品,仍未涉及刑責,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應由查獲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逕予沒入銷燬,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毒品數量 鑑定書 鑑定結果 備註 1 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包 檢驗前毛重0.698公克,檢驗前淨重0.378公克,檢驗後淨重0.23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8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6號 檢驗前毛重0.751公克,檢驗前淨重0.425公克,檢驗後淨重0.323公克 檢驗前毛重0.836公克,檢驗前淨重0.507公克,檢驗後淨重0.406公克 2 愷他命1包 檢驗前毛重0.307公克,檢驗前淨重0.020公克,檢驗後淨重0.01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3 塑膠盒1個 殘渣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前毛重0.523公克,取樣0.01公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25日桃警鑑字第1140024923號化學鑑定書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114年度毒偵字第409號 ⒉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 5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殘渣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114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 ⒉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 6 甲基安非他命2包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55公克,淨重0.269公克,取樣0.002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267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54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6日A311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114年度毒偵字第1016號 ⒉聲請書均誤載為安非他命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41公克,淨重0.169公克,取樣0.002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167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408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4238公克,淨重0.1608公克,取樣量0.0011公克,驗餘量0.159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AA26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114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 ⒉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5778公克,淨重0.3918公克,取樣量0.0013公克,驗餘量0.390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AE03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114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⒉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 9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殘渣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AF20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使用乙醇溶液沖洗後,以洗滌液進行檢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⒈114年度毒偵字第2686號 ⒉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