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慶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2年度執字第16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槍彈匣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97號判處罪刑確定乙節,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之手槍彈匣1個,經鑑驗結果確屬違禁物,亦有聲請書所載資料可憑,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