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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永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27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51、1504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永祿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27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51、1504號簽結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永祿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該部分犯行,為被告另案施用毒品犯行而施以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27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51、1504號簽結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承辦檢察官簽呈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69號卷第21至25頁,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卷第37頁),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4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毒偵字第2369號) 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2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卷第37頁):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 驗前毛重:0.6340公克 鑑驗取用:0.0002公克 驗餘毛重:0.6338公克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