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佳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92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佳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9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乃偽造之通用紙票,係專科沒收之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佳齊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9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認屬偽造,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考(見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9293號卷第11至15、33至37頁),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為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4年度偵字第29293號 面額新臺幣伍佰元偽鈔1張(編號JN408448ZC)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15日刑理字第1146053382號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9293號第33至37頁): 檢體外觀:面額500元新臺幣1張 結果:送鑑面額500元新臺幣1張,經檢視,其上印刷版式、安全線、顯微印刷圖文及水印均與樣張不相符,研判係為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