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NAM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植物防疫檢疫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查獲被告NGUYEN

VAN NAM涉犯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未經檢疫植物罪案件,嗣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非法輸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臺北關於111年11月13日所查獲,且該物屬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所規定之物品,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2年1月17日函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足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孟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附表:編號 物品 1 越南溫桲果實1箱(重量9公斤)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