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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2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偉綸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偉綸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10、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10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被告逃匿經通緝到案,已逾3年未執行,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73號裁定許可執行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14年8月6日釋放,此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10、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4年8月6日新戒所衛字第1140700505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8月6日通知、○○○○○○○○附設勒戒所通知在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鑑定結果,分別

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是該等扣案物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5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證據 ⒈ 粉塊狀檢品4包 (含包裝袋4個) ⒈合計淨重:11.93公克 ⒉驗餘淨重:11.85公克 ⒊純度:43.02% ⒋純質淨重:5.13公克 ⒌鑑定結果: 檢出海洛因成分 ⒈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2月4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9510號鑑定書 ⒉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淨重:18.9078公克 ⒉驗餘淨重:18.8997公克 ⒊鑑定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359號鑑驗書 卷證出處:民國113年度毒偵字第3303號卷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