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2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清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5、26、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清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9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然因被告逃匿而無從執行該觀察、勒戒裁定,嗣被告經桃園地檢署通緝而於113年12月22日經警解送至桃園地檢署歸案,然因被告患有雙側前額葉腦出血,遭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拒絕入所而未執行觀察、勒戒再經桃園地檢署依刑法第99條前段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可執行,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47號裁定駁回前開聲請後,由桃園地檢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5、26、2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述案件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前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如附表所示
之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含殘渣之注射針筒1支 使用2mL甲醇清洗針筒鑑驗,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9年2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9年度毒偵字第902號卷第122頁)、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J000-0000)(見109年度毒偵字第902號卷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