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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3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UMANI(中文名:蘇瑪,印尼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UMANI(中文名:蘇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嗣因被告逃逸,致該裁定迄今已逾7年未開始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9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SUMANI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

字第1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被告逃匿,桃園地檢署於107年5月30日發布通緝,嗣上開觀察、勒戒裁定已逾7年未開始執行,依法不得執行,遂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通緝書、撤銷通緝書、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至8、24至25頁),足認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7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⒈ 吸食器2組 ⑴毛重:99.8799公克 ⑵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異丙基芐基胺成分 ⒉ 玻璃球1個 ⑴毛重:3.1947公克 ⑵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異丙基芐基胺成分 ⒊ 白色或透明結晶7包(含包裝袋7個) ⑴毛重:1.2279公克 ⑵淨重:0.0219公克 ⑶取樣量:0.0021公克 ⑷驗餘量:0.0198公克 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異丙基芐基胺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