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逸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11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逸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154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認係未經商標授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又經被告自願繳回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為本案之犯罪所得,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1154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2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商標授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
冊商品乙情,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2,000元(見偵卷第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係被告自行繳回之本案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查獲仿冒商品數量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證據 備註 1 仿冒卡地亞商標手環 3個 CARTIER in Script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109年1月1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65頁)。 2.左列商標註冊/審定號欄所示商標之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43至47頁)。 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現場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偵卷第103至107頁)。 4.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鑑定證明書(見偵卷第51頁)。 2 仿冒香奈兒商標手環 2個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中,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係誤載,應予更正。 3 仿冒香奈兒商標項鍊 1條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中,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係誤載,應予更正。 4 仿冒香奈兒商標髮夾 9個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5 仿冒香奈兒商標胸針 11個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中,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係誤載,應予更正。 6 仿冒香奈兒商標戒指 4個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中,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係誤載,應予更正。 7 仿冒香奈兒商標耳環 252個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中,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係誤載,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