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家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6418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36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如附表之扣案物上「APPLE」、「AIRPODS」之商標圖樣,係美商蘋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耳機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此有如附表「對應卷證」欄所示之文書在卷可參,足見該等物品已仿冒上開商標,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36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而該案中如附表「商標文字/圖樣」欄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參(詳如附表所示),且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均屬仿冒前開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文件在卷可憑(詳如附表所示),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規定,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芷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商標文字/圖樣 商標權人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對應卷證 1 ⑴「APPLE」圖樣 ⑵「AIRPODS」圖樣 美商蘋果公司 ⑴00000000號(權利期間:107年12月16日起至117年12月15日) ⑵00000000號(權利期間:106年9月16日起至116年9月15日) 仿冒「AirPods(3rd generation)」耳機36件(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QQ00000000號、報單號碼CX120J1V2780號) ⑴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161至169頁) ⑵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鑑定報告(見偵卷第31頁) ⑶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偵卷第21頁) ⑷扣案貨物照片(見偵卷第23至29頁) 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其搜索筆錄(見偵卷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