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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子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祐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偵字第24907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13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907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以106年度侵訴字第13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手機1支,係被告犯前開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執行卷第3背面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1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附表:扣案物編號 項目 1 ASUS ZENFONE(聲請書誤載為ZENPHINE,應予更正)手機1支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