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嘉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Dyson」商標之吹風機陸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嘉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4年度偵字第2616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已確定,惟扣案之仿冒「Dyson」商標商品(吹風機)6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Dyson」商標之吹風機6個,均係侵害英商戴森科技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114年度偵字第26161號卷第43至49頁、第53頁)。足認扣案仿冒「Dyson」商標之吹風機6個,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堯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