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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嘉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專科沒收之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商標權人美麗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之「私完美」、「極美計畫SUPER PRETTY(SP)及圖」商標圖樣商品THE SP私完美保養口含錠肆佰捌拾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佳彬所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56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14年5月28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THE SP私完美保養口含錠480盒,是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扣案上開仿冒「私完美」、「極美計畫SUPER PRETTY(SP)及圖」商標圖樣之商品THE SP私完美保養口含錠480盒,屬仿冒美麗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梵美麗國際有限公司,更名為梵美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再更名為美麗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份、美麗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與出具之證明書各1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查詢資料1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4份、扣案物照片36張可憑。該扣案之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THE SP私完美保養口含錠480盒,為專科沒收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該物品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