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銘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銘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36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扣押物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博仲法律事務所113年12月19日出具之認定通知書可資為據。
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分提單號 1 仿冒RED BULL之能量飲料 3箱(24瓶/箱) 瑞士商紅牛公司 0U81P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