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家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70號、114年度偵字第36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AirPods(3rd generation)耳機共36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瑜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AirPods(3rd generation)耳機共36件,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114年8月13日以114年度偵字第36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AirPods(3rd generation)耳機共36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9月4日112北竹儀(1)字第1120001340號傳真電文、德誼數位科技公司於112年9月6日出具之鑑定報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扣案物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6153號卷第45至55頁、69頁及背面),揆諸前揭規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AirPods(3rd generation)耳機共36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