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童冠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童冠偉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2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品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4年度偵字第202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此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LOUIS VUITTON、LV之文字及圖樣、CHANEL之圖樣等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查(偵卷第49至61、75、79至8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於法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仿冒物品名稱及數量 1 LOUIS VUITTON、LV之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鞋類 LV鞋子2雙 2 CHANEL之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靴鞋類 CHANEL鞋子5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