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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宇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偵字第30042號、聲沒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宇祺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04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偵字第3004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情,此有瑞士商紅牛公司委任博仲法律事務所出具認定通知書、商標註冊資料、扣案物之照片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附表:編號 名稱 數量 1 冒用「RedBull」商標之能量飲料 61罐(其中13罐係空罐殘體)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