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瑋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79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SX-1029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SX-1029號車牌2面,係不詳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於民國113年8月27日15時26分許,查獲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之自小客車,惟經偵查後,並無查得被告張瑋昇涉有偽造特種文書或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之積極證據,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57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屬實。然上開扣得之偽造車牌2面,屬供不明犯罪行為人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