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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鄒秋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44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秋金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441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7月10日確定,並於114年7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TEREA加熱式菸草(PURPLE MENTHOL)2盒,係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擅自輸入之私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TEREA加熱式菸草(PURPLE MENTHOL)2盒屬被告所有,為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擅自輸入之私菸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個案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411號卷【下稱113偵24411號卷】第5至6、

17、21、25至28、29、33至34、47至49頁)。又被告該案涉犯輸入私菸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4411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583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4年7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3偵24411號卷第53至55、63、65頁;本院卷第13頁),復經本院核閱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TEREA加熱式菸草(PURPLE MENTHOL)2盒,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TEREA加熱式菸草(PURPLE MENTHOL) 2盒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見113偵24411號卷第29頁)。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