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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仁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衛星定位追蹤器1台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7640號被告彭仁彪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8號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衛星定位追蹤器1台,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妨害秘密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76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8號判決不受理,並於民國107年3月13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衛星定位追蹤器1台為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