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HAI THI THOA(中文姓名:泰氏刷)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雞爪120包均沒收。
理 由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扣案之雞爪120包係被告THAI THI THOA(中文姓名:泰氏刷)所購入,從屬於高病原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疫區之大陸地區所擅自輸入,入關即遭查扣,為被告於偵查中所供承,並有海關及防疫檢疫機關之函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照片、農委會公告等件附卷可稽,堪以認定。是被告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但上開雞爪既屬被告所有供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41條之擅自輸入禁止輸入檢疫物罪所用之物,卷內又無證據證明已經行政沒入,仍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