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1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信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UAG商標手機殼伍拾貳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字第14322號編號3、4)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介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壢智簡字第23號判決處刑確定,而扣案UAG手機殼52個經鑑定為仿冒品,係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UAG商標手機殼52個(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字第14322號編號3、4),經鑑定均為未經商標權人美商厄爾本阿莫吉爾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該公司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為憑,是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皆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