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1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昕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昕杰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5862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5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未經商標權人法商拉奧里露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告訴暨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為憑,是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表編號 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 LANCÔME」粉底(含紙盒)12件 00000000 法商拉奧里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