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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晉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15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Chrome Hearts」商標圖樣之眼鏡壹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晉瑋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Chrome Hearts」商標圖樣之眼鏡1副,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 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太陽眼鏡1副,經鑑定確屬仿冒「ChromeHearts」商標圖樣之商品一節,亦有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授權書暨仿冒商品對照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露天拍賣網頁截圖存卷可查,復有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