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凱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MEVIUS香菸拾伍條(共參仟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凱欣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00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063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2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MEVIUS香菸15條(每條10包、每包20支,共3000支)屬被告未經許可所輸入之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該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凱欣所涉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440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0631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3年11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MEVIUS香菸15條,均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酒,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香菸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