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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嘉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464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杜嘉彬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桃園地檢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偵字第67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壯陽藥18盒,確為未經商標權人美商暉致專業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而有侵害前開公司商標乙節,有前開公司所提出之外觀鑑定聲明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存卷可憑(偵卷第49頁、第7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壯陽藥18盒,均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之商品 數量 1 美商暉致專業有限公司 「VIAGRA」壯陽藥 18盒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464號聲請書。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