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馨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馨儀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4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該法第52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4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附表: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二級保育類類貓科爪(Felidae spp.首飾)1只。 鑑定物種:貓科(學名:「Felidae spp.」,說明:爪;保育II)。 ⒈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112年9月28日編號112471號物種鑑定書(見113年度偵字第164號卷第63至67頁)。 ⒉112年貴字第2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偵字第164號卷第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