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貴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plain-me」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貴紳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4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衣服一件,經鑑定確係仿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4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衣服一件,經鑑定後,確屬仿冒「plain-me」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之商品,有plain-me鑑定書、商標註冊資料、商品照片等件為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487號卷第41至83頁)。準此,足認扣案之衣服一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