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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瓊娥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79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瓊娥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未經許可輸入私酒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9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屆滿。然扣案之私酒1萬2000毫升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又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該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379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

輸入之私酒,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件在卷可查,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choya梅子酒(每瓶1000毫升) 12瓶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