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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之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79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仟元鈔票壹張(編號HR484268XD)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之瀚所涉行使偽造貨幣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79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偽造新臺幣(下同)1000元鈔票1張,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00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279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1000元鈔票1張(編號HR484268XD),正面印有「魔術

印製廠」,顯屬偽造無誤,有扣案鈔票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