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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綺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4847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548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規定,即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5484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㈡又如附表「商標文字/圖樣」欄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

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在卷可參(詳如附表所示),且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均屬仿冒前開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附表「對應卷證」欄所示之鑑定文件在卷可憑(詳如附表所示),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規定,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表:

編號 商標文字/圖樣 商標權人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對應卷證 1 「OPI」圖樣 美商威娜營運美國公司 00000000號(權利期間:91年3月1日起至121年2月29日) 仿冒「OPI」指甲挫刀1272件(含員警採證物8件) ⑴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37頁) ⑵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112年5月8日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33至41頁、第91至9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清點後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63至66頁、第69至73頁) ⑷蝦皮購物網站訂單紀錄(見偵卷第31頁) 2 「OPI」圖樣 美商威娜營運美國公司 00000000號(權利期間:91年3月1日起至121年2月29日) 仿冒「OPI」指甲拋光磚69件(含員警採證物1件) ⑴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37頁) ⑵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112年5月8日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33至41頁、第91至9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清點後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63至66頁、第69至73頁) ⑷蝦皮購物網站訂單紀錄(見偵卷第31頁)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