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原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詠棠選任辯護人 馬翠吟律師(法扶律師)
林秉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所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㈡所示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㈠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表一、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附表一: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 罪責證據部分 檢證1 被告A09於民國 113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供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被告之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無意見,且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有重要性。 檢證2 被告於113年12月 25日強制處分庭之供述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3 證人即KTV服務生 陳聖諺於113年12月24日偵查中證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證據能力,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同上檢證1 檢證4 被告與被害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第61至63頁、第70、71頁、第72頁右方、第74、86、95、97、99頁照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證據能力,且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無事證顯示有違法取證之情形。 同上檢證1 檢證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被告與被害人對話紀錄)照片編號 21至25 同上檢證4 同上檢證1 檢證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KTV監視器畫面)照片編號5、21、 29、34、55 同上檢證4 同上檢證1 檢證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照片簿 (現場情形部分)照 片33 同上檢證4 同上檢證1 檢證8 被告手機110報案畫面翻拍照片 同上檢證4 同上檢證1 檢證10 警員王長竣於113 年12月24日職務報告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證據能力,審酌該文書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同上檢證1 檢證11 刑案現場示意圖 同上檢證10 同上檢證1 檢證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鑑字第1140018879號現 場勘察報告 同上檢證10 同上檢證1 檢證1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照片(被害人傷勢部分)照片78、79、80、 81、82、88、89 同上檢證4 同上檢證1 檢證1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鑑字第1140012259號DNA鑑定書 同上檢證4 同上檢證1 檢證15 聖保祿醫院之被害人於113年12月23 日診斷證明書 同上檢證10 同上檢證1 檢證16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113)醫鑑字第 1131103735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同上檢證4 同上檢證1 檢證17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20日相驗屍體報告書 同上檢證4 同上檢證1 ㈡ 科刑證據部分(自由證明即足,無須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檢證9 警員陳昌駿於113 年12月24日職務報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調查必要,且於形式上觀察,與本案有關【自首事項】之認定具備關聯性。 檢證18 被告於113年12月 24日警詢時之供述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備重要性。 檢證19 證人即被害人之手足林麗卿於113年 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 同上檢證18 檢證20 證人即被告兒子范睿宣於114年1月2 日偵查中之證述 同上檢證18 檢證21 證人即被告兒子范中齊於114年1月2 日偵查中之證述 同上檢證18 檢證22 證人即被告友人王興廉於114年1月2 日偵查中之證述 同上檢證18 檢證23 被告與證人范睿宣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769號,卷㈡第45至47頁照片) 同上檢證18 檢證24 被告與證人范中齊之對話紀錄截圖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769號,卷㈡第145頁、第147至149頁、第153頁照片) 同上檢證18 檢證25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 同上檢證18 檢證26 109年3月27日受理之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 同上檢證18 檢證27 109年5月5日受理之成人保護案件通 報表 同上檢證18 檢證2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家護字第97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同上檢證18 檢證29 被害人生活照編號 ①、②、④、⑤、 ⑦、⑧、⑨ 同上檢證18 檢證30 證人即被害人手足 杜志偉 同上檢證18 檢證31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114年9月30日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暨鑑定人結文(第1至5頁【不含第4頁第5段】、第25頁第1段、第28頁第4段起至第35頁) 同上檢證18 檢證32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114年9月30日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人兼證人林佳亨醫師 同上檢證18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㈠ 科刑證據部分(自由證明即足,無須審究其證據能力) 辯證6 被告與證人范睿宣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769號,卷㈡第55至59頁照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認定具備重要性。 辯證7 被告與被害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769號,卷㈡第69頁、第72頁左方照片、第75至85頁、第89、91、93頁照片) 同上辯證6 辯證8 被告與證人范中齊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769號,卷㈡第135、136、139、140、144、145頁) 同上辯證6 辯證10 被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同上辯證6 辯證11 被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同上辯證6 辯證12 被告之勞保資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同上辯證6 辯證13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114年9月30日司法精神鑑定報告第8頁【三、家族及社會史】以下至第9頁 同上辯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