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原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林麗卿
杜○亮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被 告 范詠棠上列原告因被告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原重訴字第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在審酌有無上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之情事納入考量:㈠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之主張、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㈢本案犯罪事實、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㈣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及與本案證據共通程度。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預定審理時程及本案審理計畫。㈥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包含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相關證據尚待原告提出,且與刑事部分不具共通性,尚須另行調查,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影響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集中審理,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