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承恩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在押)指定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王瑞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袁曉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承恩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承恩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被告僅坦承違反保護令之犯行,惟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據被告犯後短時間內前往各地、理髮、更換眼鏡、以假名簽收單據等行為觀之,足認被告有躲避逮捕之虞,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且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命其自114年6月25日起執行羈押3月,嗣裁定應自114年9月25日、同年11月25日、115年1月25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之意見略以:請依法處理,其辯護人表示:請審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為適法妥適之處分等語,並參酌檢察官之意見,審酌被告所涉案件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串證等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犯後確有積極逃匿之行為,是前揭經本院認定之羈押原因仍存在,又考量本案尚待進行實質審理程序,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初怡凡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