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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5號聲請人即告 訴 人 文雅告訴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朱育辰律師被 告 張志凱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國審原交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文雅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2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被害人黃素玉因犯罪而死亡。聲請人文雅為被害人之母,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國審原交重附民卷原證1)。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聲請人參與訴訟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本案事實、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參與訴訟之利益等事項,認為其聲請參與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