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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文雄選任辯護人 馬翠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林秉彜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㈡所示證據(除如檢證13、檢證13-1所示證據以外),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㈠所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㈡檢證13-1、㈢所示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㈡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㈡檢證13所示證據,為保留證據裁定,於審判期日調查如附表一、㈡檢證13-1所示證據後,再為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表一、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附表一: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 罪責證據-不爭執事實部分 檢證1 被告黃文雄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警詢時之供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證據能力無意見,且無事證顯示此被告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重要性 檢證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證據能力無意見,且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情況 同上檢證1 檢證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案發現場照片)照片編號 1、2、3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現場勘察照片簿照片編號 16、18、36、43、 48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5 員警陳彥丞114年 5月27日職務報告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證據能力無意見,且審酌該文書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同上檢證1 檢證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現場勘察報告共5頁 同上檢證5 同上檢證1 檢證7 刑案現場圖 同上檢證5 同上檢證1 檢證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鑑字第1140102668號DNA鑑定書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1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18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 11 扣案刀械1把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㈡ 罪責證據-爭執事實部分 檢證 12 被告於114年7月 8日偵查中之供述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 13 證人即被告之同事辛世哲於114年5月31日偵查中之供述 本項證據為保留證據裁定,於審判期日調查檢證13-1後,再為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理由:因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辛世哲於審判期日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且經本院認有調查必要性(詳下述),如該證人於審判期日中之證述已可證明相關待證事實,即無調查其審判前筆錄之必要,核屬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2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者」之情形,故為保留證據裁定 檢證13-1 證人即被告之同事辛世哲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同意於審判期日就證人辛世哲行交互詰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並皆同意詰問範圍、問題及於科刑事項),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爭執事實之判斷、量刑事項之認定均具重要性 檢證 14 證人即被告之同事楊純麟於114年5月31日偵查中之證述 同上檢證5 同上檢證1 檢證 15 聖保祿醫院之被害人於114年5月29日診斷證明書 同上檢證5 同上檢證1 檢證 16 聖保祿醫院之被害人出院病歷摘要 第1頁 同上檢證5 同上檢證1 檢證 17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4年5月26日救護紀錄表 同上檢證5 同上檢證1 檢證 18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醫鑑字第1141101503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㈢ 科刑證據部分(自由證明即足,無須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檢證19 被告於114年9月 25日本院強制 處分庭之供述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檢證20 證人即被害人姪女莊怡萍於114年5月31日偵查中之證述 同上檢證19 檢證22 被告勞保資訊T- Road作業(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 同上檢證19 檢證23 被害人勞保資訊T- Road作業(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 同上檢證19 檢證24 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同上檢證19 檢證2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現場勘察照片簿照片編號 23、25、29、30、34、35 同上檢證19附表二: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 罪責證據-爭執事實部分 辯證1 證人即被告之同事楊純麟於114年5月27日警詢中之證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審酌該文書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重要性 ㈡ 科刑證據部分(自由證明即足,無須審究其證據能力) 辯證5 證人即被害人姪女莊怡萍於114年5月30日警詢中之證述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