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徐○芯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宛臻送達代收人 許懿萱被 告 王文億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